西藏旅游控股股东起诉“举牌人”胡波
中国证券讯( 陈天弋)西藏旅游8月3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7月27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自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8月3日中国证券讯( 陈天弋)西藏旅游8月3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7月27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自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8月3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请求。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请求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自2015年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判令各被告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改正。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场抛售2015年7月15日购买并持有的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即被告合计持有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中超出5%的部分),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如果所得收益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那么赔偿西藏旅游人民币500万元。3、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4、判令各被告对上述第2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本公司已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资产保全,冻结财产标的为胡波、胡彪在西藏圣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各25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