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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
咸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开启“十年禁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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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共有长江赤壁至嘉鱼段,西凉湖,赤壁市皤河、黄盖湖、鸭棚口河流域、赤壁市陆水河,通山县富水湖全流域7个禁捕区域,涉及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山县4个县(市、区)、32个乡镇、个村。
禁捕期间——
●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前一阶段,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沿江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打好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渔船渔民退捕基本完成,退捕渔民顺利转产上岸,非法捕捞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渔政执法人员表示,将及时、全面、有力打击惩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令”在禁捕水域铁令生威、令行禁止。为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咸宁制定《咸宁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对非法捕鱼、钓鱼等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最高奖励可达元咸宁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整治非法捕捞行为,落实市委“坚决打击惩处违反‘禁渔’行为”的要求,有效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我省相关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本市禁捕区域内(含长江咸宁段、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皤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富水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盖湖赤壁水域及鸭棚口河流域、陆水河三峡试验大坝下游至界石渡口段、通山县富水湖)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二)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
(三)非法捕捞(捉)、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违反垂钓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在禁捕水域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处罚标准的,奖励元;
(四)举报违规垂钓行为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的,奖励元。
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举报实行实名登记制,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证据等,以便核查。
第四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条各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各县(市、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将举报查实奖励情况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八条举报受理流程:由农业、公安、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受理,举报查处信息及时反馈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本办法由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如果您发现有人在禁捕区域非法捕鱼捞鱼请积极举报!举报
咸宁市农业局综合执法支队:()
咸宁市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局:()
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保护长江,从我做起
水上不捕,市场不卖
餐馆不做,大家不吃
让长江休养生息
为子孙年年有“鱼”
扩散!来源:咸宁微讯
通讯员:朱江茂
编辑:王炎艳
监制:陈小彬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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