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年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严格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咸安区元/人/月
嘉鱼县元/人/月
赤壁市元/人/月
通城县元/人/月
崇阳县元/人/月
通山县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咸安区元/人/年
嘉鱼县元/人/年
赤壁市元/人/年
通城县元/人/年
崇阳县元/人/年
通山县元/人/年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咸安区元/人/年
嘉鱼县元/人/年
赤壁市元/人/年
通城县元/人/年
崇阳县元/人/年
通山县元/人/年
四、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
咸安区元/人/月
嘉鱼县元/人/月
赤壁市元/人/月
通城县元/人/月
崇阳县元/人/月
通山县元/人/月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
咸安区元/人/年
嘉鱼县元/人/年
赤壁市元/人/年
通城县元/人/年
崇阳县元/人/年
通山县元/人/年
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七、对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使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办法,实现供养标准城乡统一。
新标准自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13日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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