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一则通告
故意杀人罪罪犯谢秋磊
已于12月18日
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案情简介故意杀人罪罪犯谢秋磊,男,汉族,年4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韩城市新城办山路副14号。
罪犯谢秋磊于年5月与有夫之妇陈某(被害人,殁年26岁)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年1月,谢秋磊曾到多地寻找陈某未果,又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陈某及其家人。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同年2月10日,谢秋磊携带一把尖刀来到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白羊村3组陈某与丈夫范某1(被害人,时年28岁)、公公范某2(被害人,时年51岁)、婆婆刘某(被害人,殁年45岁)的住处,藏匿于房屋附近的竹林中,2月11日晚,谢秋磊约陈某在竹林见面时,陈某再次拒绝了谢秋磊继续交往的请求,谢秋磊遂决意报复。次日7时许,谢秋磊趁范某2出门之机溜进其家,持刀捅刺在一楼卧室睡觉的刘某头颈部、胸部数刀,致刘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返回家中的范某2见状上前制止,谢秋磊又持刀捅刺范某2头颈部、背部数刀,致范某2重伤,随后,谢秋磊又到二楼持刀捅刺范某1头颈部、胸部,致范某1轻伤,持刀捅刺陈某头颈部、胸部,致陈某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衰竭当场死亡,谢秋磊作案后逃离现场时被附近村民抓获。●法官判决●罪犯谢秋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秋磊为报复有预谋地实施杀人犯罪,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谢秋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谢秋磊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谢秋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年12月18日将罪犯谢秋磊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来源: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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