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审查,6月2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因母亲在被害人卢某某(系邓某某姨父)家打麻将之事发生口角后,返回家中拿匕首赶回现场,持匕首刺卢某某左胸部、右胸部、腹部,致卢某某当场死亡。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父母反映邓某某智力较弱,精神异常。经司法鉴定,邓某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期间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该案提请逮捕的事实和理由作简要说明:虽然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律师沈立志发表意见: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比较残忍,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社会危险性分析,虽然邓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在作案过程中有追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目的和后果,犯罪嫌疑人脾气暴躁,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为避免扩大损害后果,建议批准逮捕。但是邓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社区代表刘启耀、马建雄,人大代表吴团林,政协委员张四明分别发言,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有社会危险性,具有逮捕的必要,并且建议回归社会后相关机关及时进行补救和心理疏导,减轻社会负担及危险性。
人民监督员江学孔、陈瑛、苏新文发表意见:本案是一场家庭悲剧,社会